最高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工程造价争议中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2025年09月28日 08:43 北京
类案来源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1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争议焦点归纳
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工程量增减范围、计价依据及签证效力的认定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其审查应遵循何种标准?
各方主张对比
[承包人]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存在错误,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包括超越鉴定权限、基础部分未包含在包干价中、跃层改平层计价错误、卷帘门报价认定错误、遗漏塔吊租赁费等。”
[发包人]抗辩:“鉴定意见书符合合同约定及事实,应作为认定依据。”
鉴定机构说明:“基础部分及弱电工程包含在包干单价1100元/㎡中;跃层改平层增加造价按2003云南省定额计价;卷帘门报价按包干价认定;楼地面找平及天棚抹灰未实际施工不予计价。”
裁判要点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当鉴定意见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签证文件及现场勘验证据对工程量增减范围、计价标准作出认定,且当事人未提供充分反证时,应认定该意见可作为工程款裁判依据;对签证文件效力及费用增减的审查,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并结合行业惯例。
裁判原文
“本院认为,关于将5#、7#-9#楼跃层改平层后增加造价按2003云南省定额计价的问题。《补充条款》第四条对工程量增减及工程量计算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工程量增减范围依据工程发包条件和设计变更内容及现场新增签证内容确定,新增减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云南省2003定额执行,给予调差。案涉5#、7#-9#楼跃层改平层系依照乙公司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变更,符合工程量增减情形,二审法院据此以云南省2003定额计价,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关于按2014年12月29日《卷帘门报价单》内容增减价款的问题。根据2022年1月18日的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2014年12月29日的《卷帘门报价单》确认价款。在该报价单未注明‘该报价为材料价’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按包干价进行认定符合行业通常做法。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双方确认的价格仅系材料价,应由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楼地面找平、天棚面抹灰的造价计算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系基于工程验收记录中没有天棚抹灰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也没有楼地面找平层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且经鉴定人员和一审法院实地勘验,也未实际完成该两项工程的情况下,对楼地面找平、天棚面抹灰的造价作出认定,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并无不当。关于基础部分及弱电工程是否包含在包干单价1100元/㎡的问题。《补充条款》第二条第1款约定‘工程款计价实行包工包料,以施工图内容竣工面积为准,实行1100元/㎡包干制’,第3款约定‘每阶段完成支付按实际施工面积,以双包价9%比例进度支付’。结合鉴定中使用的施工图纸看,施工范围系涉案阳光茗苑一期1至9栋施工图工程内容,其中包含基础部分和电气工程。故能够认定基础部分及弱电工程包含在包干单价1100元/㎡中。一、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补证稿3)》对该问题的判断,有事实、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源×晓律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采信规则要求鉴定机构严格依据合同明示条款及签证合意范围开展工作,当鉴定结论与施工图纸、验收记录及现场勘验相互印证时,即具备证据能力;对计价标准冲突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而非单方主张,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在造价争议中的核心地位。该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鉴定审查的规定为依据,其内涵在于将行业惯例(如报价单默认包干属性)纳入证据评价体系,边界限定于当事人未提出有效反证且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形,例外包括鉴定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以鉴代审”瑕疵。法理上融合了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与司法谦抑性,既保障当事人对抗权通过庭审质证实现,又维护鉴定公信力以遏制虚报乱象,政策上统一了工程造价争议裁判尺度,促进结算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同时导向尊重合同约定的市场预期。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11**号]判决书提炼,仅供法律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原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