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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用人单位虽无规章制度, 但以严重违纪辞退职工, 合法!【引自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6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357次举报

高院: 用人单位虽无规章制度, 但以严重违纪辞退职工, 合法!|劳动法行天下

劳动法行天下2025年09月16日 18:10 江苏

?裁判观点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不论患病还是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休假,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如此方能既保障自身劳动权利正当行使,又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准时上下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劳动者如果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申请人自出院后未到岗上班,亦未按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故申请人在2019年3月5日之后未到岗上班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申请人连续旷工两个多月,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并且,被申请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工会征询意见后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威海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申请人不认可该考勤表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申请人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E约定,乙方发生严重工作差错或违反《禁酒令》、《禁赌令》的除了按照《职工内部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有权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的规定与《劳动纪律暂行管理办法》内容截然不同,申请人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并且参照180号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该管理办法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经过公示或送达给申请人,原审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错误,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第二,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上加盖的不是被申请人的公章,而是威海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威海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回复函也是给威海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申请人二审时申请法院调取威海机场工会委员会印章的刻制时间等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威海机场安检护卫部关于员工李某情况汇报、2019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可知,申请人自2019年3月2日出院后,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14日,长达两个多月未上班。申请人对考勤表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不论患病还是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休假,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如此方能既保障自身劳动权利正当行使,又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准时上下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劳动者如果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申请人自出院后未到岗上班,亦未按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故申请人在2019年3月5日之后未到岗上班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申请人连续旷工两个多月,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并且,被申请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于2019年5月向工会征询意见后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未调取证据的问题。申请人二审时申请法院调取威海机场工会委员会筹备上报威海市总工会的时间、威海机场工会委员会印章的刻制时间,认为《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程序不合法。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申请人无故旷工两个多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申请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已没有调查收集必要,原审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对此并未阐述具体理由,本案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莉  

审  判  员    崔×芹  

审  判  员    柴×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韩×慧  

书   记   员    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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