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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分包人没有书面合同,可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引自建工实务圈】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4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40次举报

最高法:在承/分包人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可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意见作为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建工实务圈 建工实务圈 2025年09月14日 07:03 黑龙江

文章来源:孟令权法律茶屋

最高法:在承/分包人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可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鉴定意见作为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鉴定意见  工程价款

【案例索引】

甲公司、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79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将甲公司和丙医院诉讼期间作出的鉴定意见直接认定为乙公司应得工程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系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约定价款的合同,那么可以据此“参照”,而不是“参照”甲公司与丙医院之间对于价款的合同约定。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在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乙公司虽然在2020年1月14日的起诉状中写明“工程款以鉴定结论为准”,但在此后的诉讼程序中并未申请鉴定,应视为放弃了提出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款的权利。

3.甲公司与丙医院之间系合法的发包合同关系,双方对于价款计算约定的条款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且该约定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对任何第三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实际施工人不是诉争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无权依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主张权利。4.在分包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乙公司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关系取得任何利益,而甲公司与丙医院之间结算(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价款属于有效约定,包含了甲公司应当取得的合同利益,二者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及价款构成并不一致。5.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应为折价补偿的范围,工程款应当按照施工当地的定额造价予以评估计算;而甲公司与丙医院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对于两个各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且存在不同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6.本案虽然诉争标的为工程款及利息,其实质为乙公司在合同无效后因施工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原审判决直接将丙医院应向甲公司支付的钢结构工程款认定为欠付乙公司的工程款,且未考虑双方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甲公司和丙医院另案诉讼期间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作为认定乙公司应得工程款依据的问题

在乙公司与甲公司无书面合同约定案涉分包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情况下,乙公司提交甲公司与丙医院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委托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包括本案分包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作出的〔2017〕鉴字第58号鉴定意见书,作为其主张的本案分包工程款的依据。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门性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委托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未被否定,在该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单独列明案涉钢结构工程的造价,甲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亦未证实案涉工程存在他人参与施工的情形,故一审、二审以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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