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执行和解的裁判规则|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原创判例研究判例研究2025年08月23日 08:31 河南
编者按: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作为平衡当事人权益、化解执行僵局的重要制度,既能灵活调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又能降低执行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关键路径。然而,实务中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争议、程序衔接及特殊场景适用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执行和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5年8月,编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执行和解”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裁判文书30篇,其中指导性案例2篇,参考案例28篇,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5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5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的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冀02执436号 、(2021)最高法执监58号、(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2021)最高法执监40号、(2023)渝02执恢13号 。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存在信访隐患的,可提级交叉执行;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纠纷隐患的,法院应加强释法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北京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2)冀02执43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前期矛盾较深,且被执行人在房产处置过程中多次设障,导致房产处置程序过缓,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进程,并引发信访隐患。为确保胜诉债权及时兑现,强力化解疑难案件,唐山中院及时将案件提级交叉执行。提级交叉执行后,唐山中院立即恢复房产处置程序,充分释明双方当事人强拍房产存在的各种利弊风险:释明申请执行人,尽管存在可供执行的足额房产,但结合类案执行特点及实地调查情况,房产流拍风险较高,成功变现及债权实现周期将会拉长,并会引发新的隐患纷争;释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且矛盾持续激化,申请执行人不再考虑作任何本息减免,现有查封房产将无法覆盖持续增高的债权本息,被执行人自身的损失也将不断扩大。通过深入研判各方利益平衡点,耐心寻求和解约谈突破口,经多措并举,情法相融,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交叉执行工作中,结合各案特殊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实现善意文明执行和执行强制力的有机结合,也是深刻践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金石之策。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审查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应裁定驳回异议。
案件:甲公司与延边某大、金某、乙财团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延边某大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现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审查处理;其中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甲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延边某大以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应参照上述规定审查《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达成协议后未进行股权转让或变更登记,且延边某大合作办学项目已终止,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据此可认定延边某大未实际履行协议,延边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若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依据《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主张支付利息、费用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认可《4.28补充协议书》是对2015年《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后因履行障碍达成《6.19协议书》,但系列协议均为完成股权变更的安排。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后续申请恢复执行17号调解书,表明其已选择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即被执行人债务总额按调解书认定)。其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前的《4.28结算清单》另行起诉,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 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案件: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为是否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本案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虽前两笔款项迟延履行七日,但最后一笔款项提前一日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后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打入执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亦已领取,应视为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王某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对于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害,王某可另行起诉主张。
实务要点五: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综合考量修复成本效益、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将金钱给付义务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损害赔偿款,实现生态修复目标。
案件: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3)渝02执恢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综合考量损害修复成本效益最优化、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提出“以劳代偿”执行方案,推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理由如下:1. “以劳代偿”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理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保护公共环境的公益性特质,本案中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允许其通过环保法律宣传、巡林护鸟、环境卫生打扫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款,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2. 变更履行方式符合执行和解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法院推动双方就“以劳代偿”的劳动方式、每日折算标准、完成时间、监督方式达成协议,属于依法变更履行方式,且通过社区监督打卡、法院与检察院抽查等方式保障协议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 小结 ·
关于“执行和解”,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第一,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存在信访隐患的,可提级交叉执行;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纠纷隐患的,法院应加强释法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第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审查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应裁定驳回异议。第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若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 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第五,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综合考量修复成本效益、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将金钱给付义务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损害赔偿款,实现生态修复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