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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打赏行为的裁判规则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引自判例研究】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241次举报

关于网络打赏行为的裁判规则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原创判例研究判例研究2025年08月30日 08:31 河南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娱乐形式的兴起,“打赏”这一行为逐渐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常见现象。从普通观众的随手点赞到“榜一大哥”的一掷千金,打赏行为背后既体现了用户对内容创作者的认可,也衍生出一系列法律与道德争议。基于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网络打赏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取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5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打赏”(全文),检索出裁判文书5741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8篇,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9篇,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297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7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5)闽08民终24号、(2025)鲁13民终2762号、(2023)赣民终232号、(2022)皖03民终2985号、(2024)吉05民终893号。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对于用户与主播间的关系,若仅基于观看直播进行打赏,在正常娱乐消费范畴内,通常不构成直接赠与关系;但当打赏行为超出正常娱乐消费目的,如为维系不正当亲密关系等,可能构成赠与关系。


案件:童某某与祝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闽08民终2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童某某与来某某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童某某明知来某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多次通过表明后续会结婚等引诱来某某打赏,且来某某打赏的数额明显已经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因此认为来某某部分打赏系为维护与童某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通过平台向童某某进行的赠与。


实务要点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若打赏行为明显不合理且数额较大,未获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要求返还相应财产。


案件:马某娟与贾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号:(2025)鲁13民终276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陆某猛甲向贾某打赏的次数与数额均与普通网民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行为明显不同,且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及线下见面、同居等,也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关系,有违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马某娟作为陆某猛甲的配偶以未经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贾某返还相应财产,有其正当性,应酌情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若打赏行为的目的、方式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打赏行为形式上符合平台规则,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接受打赏的主播需返还相应财产。


案件:吴某珍与黄某香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3)赣民终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龙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黄某香打赏抖币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黄某香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式为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币抖币在黄某香的直播间进行打赏。何某龙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何某龙与吴某珍为夫妻关系,何某龙未经吴某珍同意擅自赠与黄某香,构成无权处分。黄某香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吴某珍与何某龙共有的财产受到损失,黄某香的获益与吴某珍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香接受何某龙的打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所得利益。


实务要点四:若平台未履行如对未成年人消费审核不严、对主播诱导打赏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义务,或在用户发生争议时未提供合适的争议解决渠道,平台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平台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无需对用户与主播间的打赏纠纷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管某平、吴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2022)皖03民终29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讯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平台,某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直播,某讯公司对消费者已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某讯公司对主播与打赏者线下之间的关系、行为并无监督的法定义务,管某平主张某讯公司共同返还打赏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在确定主播应返还款项数额时,综合考虑平台披露的收益分配比例、公会费用、税费等因素,以主播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进行返还。对于打赏金额的计算,一般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扣除平台服务费等必要费用后,按照收益分配比例确定主播所得。


案件:苏某、隋某庆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4)吉05民终89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苏某基于与赵某军间违背公序良俗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赵某军支出的数额是其向某手平台充值的数额,操作时是向某手平台充值购买“快币”,即赵某军首先与某手平台形成了服务合同,其充值多少是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在此环节时与其他人并无直接关系,故赵某军不能以其充值数额来要求苏某返还。而苏某基于其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协议,只能从赵某军的打赏中获得50%的提成。故苏某基于与赵某军间违背公序良俗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以其实际获得的数额为限。


· 小结 ·

关于“网络打赏行为”,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对于用户与主播间关系,若仅基于观看直播进行打赏,在正常娱乐消费范畴内,通常不构成直接赠与关系;但当打赏行为超出正常娱乐消费目的,如为维系不正当亲密关系等,可能构成赠与关系;二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法院在判断时,会考量打赏金额大小、家庭经济状况、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等因素。若打赏行为明显不合理且数额较大,未获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要求返还相应财产;三是若打赏行为的目的、方式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公序良俗原则,即使打赏行为形式上符合平台规则,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接受打赏的主播需返还相应财产;四是若平台未履行如对未成年人消费审核不严、对主播诱导打赏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义务,或在用户发生争议时未提供合适的争议解决渠道,平台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平台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无需对用户与主播间的打赏纠纷承担返还责任。五是在确定主播应返还款项数额时,综合考虑平台披露的收益分配比例、公会费用、税费等因素,以主播实际获得的收益为限进行返还。对于打赏金额的计算,一般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扣除平台服务费等必要费用后,按照收益分配比例确定主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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