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争律师 09:00-21:59
张显争律师
“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用法维护权益,用心化解纠纷”
1375999301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人民法院25年度案例:“开门杀”交通事故致车外人员损害赔偿责任之司法认定【引自典型案例圈】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7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183次举报

“开门杀”交通事故致车外人员损害赔偿责任之司法认定 ——许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号:(2023)闽06民终2077号

典型案例圈 2025年08月22日 06:01 重庆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为58320.28元,其中护理费14419.29元。本案虽然系后座人员张某开车门时未注意左侧后方交通情况导致许某受伤引发交通事故,但开车门属于车辆使用内容,且张某2作为驾驶员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应当先由张某2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责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2919.2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5400.99元,共计58320.28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项下给付许某58320.28元(其中交强险32919:29元,商业三者险25400.99元);二、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护理费的标准。根据许某自认的护理人员工作情况,护理费应参照2021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355元的标准计算为11923.83元。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标准的认定,确有不当。许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824.82元。第二,关于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张某2、张某二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意见。其二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过失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对许某因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张某2、张某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张某2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0423.8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项下赔偿25400.99元,合计55824.82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张某追偿。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3)闽062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二,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824.82元(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0423.8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5400.99元):

【裁判规则解析】

开车门看似寻常,但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况俗称“开门杀”。司法实践中,对“开门杀”所涉驾驶员和乘客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往往涉及责任承担及保险赔付责任的认定,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对“开门杀”现象所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亟须进一步厘清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开门杀”侵权责任性质之分析与界定

在“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先有驾驶员停车、解除车门锁,后有乘客推开车门碰撞车外人员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两个行为先后连贯。驾驶员与乘客均有防止开门行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安全注意义务。

从构成要件上看,驾驶员与开门乘客存在共同过失。驾驶员张某2和乘客张某作为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与正常生活常识的人,应当预见到贸然打开车门可能导致车外他人损害,二人却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共同过失。

从客观行为上看,司机与乘客作为同一辆车内的人员,处同一时空之下,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停车、解除车锁、打开车门一系列行为前后相续、相互结合,客观上具有共同关联性。本案中,驾驶员张某2在乘客下车前,既未提醒乘客张某不能随意开启车门,也未提醒其在打开车门时应注意后方来车以有效制止危险发生;而乘客张某在打开车门时亦未注意后方来车。二人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在行为上未尽到注意义务,两个行为相互结合、密不可分,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开门杀”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1.关于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承担分析。

“开门杀”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乘客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驾驶员张某2与乘客张某为共同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确认二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二审法院根据驾驶员张某2对于乘客下车时机、区域的选择所具有的控制力及安全保障和提示告知义务,认定其应承担事故发生70%的责任;乘客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独立意识和行为能力,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发生30%的责任。

2,关于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的约定,驾驶员作为被保险的范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在商业险限额内,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进行追偿。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开门杀”侵权行为之预防

“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乘客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应由其二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基于社会救助的及时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法先由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条款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再向相关责任人迫偿,这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公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法官全面调查,厘清事故的事实经过,从而明确侵权行为责任及相应的赔偿义务。正如生效判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应以本案“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戒,在思想上,人人树立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行为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各尽其责珍惜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驾驶员作为机动车操控者应选择合法适当的停车地点,通过后视镜观察路况并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而乘客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应服从驾驶员指挥、听从劝告或提示,并养成良好的安全下车习惯,采用“两段式开门法”或以离车门较远的一只手开门的“荷式开门法”等方式,以有效预防“开门杀”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发生。

张显争律师 已认证
  •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 13759993019
    •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4517分 (优于91.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05篇 (优于98.0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显争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1221 昨日访问量:148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