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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金额因债权人拒绝领取或无正当理由不受领是否可以申请提存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4次举报

生效判决金额因债权人拒绝领取或无正当理由不受领

是否可以申请提存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当判决确定的赔偿金(判决金额)因对方(债权人)拒绝领取或无正当理由不受领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存。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一、允许提存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例如:您主动联系对方支付赔偿金,但对方明确表示拒收,或消极回避(如不提供收款账户、拒接通知)。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包括债权人失联、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未通知、无法通过判决书载明方式联系到对方。

3、债权人死亡/终止后未确定权利承受人

如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确定,或公司注销后无清算组接管。

关键证据:需保存对方拒收的书面证明(如邮寄回执标注“拒收”、短信/邮件拒付记录)、多次催领的沟通记录等。

二、提存操作流程

1、向公证处申请

 管辖机构:债务人住所地、判决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

2、提交材料(需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① 生效判决书(证明债务合法性);  

② 债务人身份证明(企业需营业执照);  

③ 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的证据;  

④ 提存申请书(载明提存原因、金额、债权人信息)。

3、履行通知义务  

提存前需书面通知债权人(建议用EMS邮寄并公证送达过程),告知其受领义务及逾期提存后果。  

若债权人仍拒绝或无法联系,公证处将受理提存。

4、资金移交与提存书

将判决金额转入公证处指定账户,领取《提存证书》(此时债务视为清偿)。

三、提存后的法律效果

1、债务消灭:自提存之日起,您的付款义务终止,无需再向对方支付(《民法典》第571条)。  

2、风险转移:提存期间资金损毁、利息损失等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承担:提存公证费(通常为提存金额的0.3%-1%)由债权人负担,您可先行垫付并从提存款中扣除。  

4、债权人领取时限: 债权人需在5年内到公证处领取(逾期未领的提存款归国家所有)。

实务注意事项

情形操作建议
对方口头拒收立即书面催告(邮寄+公证送达),固定“拒绝履行”证据。
小额提存(<1万元)先核算公证费成本,若费用过高可向法院申请代管(需法官同意)。
提存后对方起诉凭《提存证书》抗辩债务已履行,必要时可反诉要求对方承担提存费用。

四、总结

只要您能证明 “对方拒绝受领判决金额” 或“履行债务存在客观障碍”,即可通过公证提存消灭债务。

关键步骤:  

1、保存对方拒收证据;  

2、书面通知后申请提存;  

3、取得提存证书视为清偿。  

建议优先通过公证处办理(效力高于自行保管),避免后续纠纷。

六、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70-574条(提存规则)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提存公证规则》第5-7条(提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裁判文书(41)篇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裁判文书(9)篇专业文章(2)篇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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