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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刘××、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意见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

刘××、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王××作为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刘××、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诉讼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并没有最终完成,被告王××的合同目的并没有最终实现,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乙方采取下列B、C种方式付款: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将该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全部或部分存入交易保证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具体银行名称及账户见《监管协议》)……B、银行贷款方式:1、乙方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需由居间人丙方统一提供金融服务……C、其他约定方式:……4、甲乙丙三方协商以至于2024年09月30日之前开始办理该房屋相关的流程,入网签,银行面签等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手续,待办理房屋过户,房屋交付等相关手续时甲方须本人到场或提供合规的《公证委托书》,甲、乙、丙三方承诺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导致手续的无故延迟”;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丙方责任:1、为甲乙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并见证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宜;2、在甲乙双方权属过户、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为甲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咨询;3、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由此可见,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包括合同签订、金融服务、网签、银行面签、缴税、为甲乙双方权属过户和申请按揭贷款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咨询、办理产权过户 、房屋交付、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多项居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仅完成了合同的签订,后续的“金融服务、网签、银行面签、缴税、为甲乙双方权属过户和申请按揭贷款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咨询、办理产权过户 、房屋交付、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多项居间服务均未完成。由于被告刘××的悔约,致使房屋买卖仅处于合同签订阶段,最终导致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没有达成。也就是说,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未最终完成居间服务,被告王××的合同目的并没有最终实现,其向被告王××主张居间服务费(含利息)、律师费的理由不成立,其对被告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二、被告刘××因为无法提供提供户口本办理贷款手续、因资金问题无法垫付房屋首付手续等个人原因,向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没通知被告王××,也拒不为被告刘××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后被告刘××不得已找到被告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到场一块解决,但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不在西安为由拒绝来到现场。也就是说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事是知情的。因此,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的诉讼请求依法、依约不能得到支持,应该予以全部驳回。

综上全部所述,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并没有最终完成,被告王××的合同目的并没有得到实现,其要求被告王××支付居间服务费(含利息)、律师费的实质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依约、依法均不应得到支持。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西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被告: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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