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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参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实际施工人案件10则【引自指导性案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489次举报

必须参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实际施工人案件10则

指导性案例2025年07月09日 10:45 浙江


一、前言

众所周知,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是人民法院必须参考的。

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太普遍和常见,本篇是关于实际施工人案件的裁判思路。

、实际施工人案例10则

(一)管辖1.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x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8)湘06民特1号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原告资格2.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3)粤1424民初3319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3.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三)被告资格4.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裁判要旨: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事实合同关系5.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青民再13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6.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兵0302民初29号裁判要旨: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五)结算7.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8.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吉民再字第14号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六)其他9.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3)京民终846号裁判要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成本,而转包人并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不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故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亦即不构成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10.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鄂02民终2246号裁判要旨: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结语

人民法院案例库十则实际施工人典型案例,以穿透式裁判破解建筑业治理难题,确立了三大核心规则:

1.身份认定规则:以人力物力实际投入为核心标准、否定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约方,严守起诉主体适格

2.权利救济规则:有限突破合同相对性、BT投资人承担类发包人责任、事实合同关系中发包方直接付款、破产程序保护施工投入

3.结算裁判规则:工程量参照总包-分包结算认定、计价标准优先真实合意,否定定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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