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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引自建设工程指导案例】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1月30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402次举报

最高法: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2025年01月18日 11:19 甘肃


如何认定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裁判要点】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在于是否“未与对方协商”,对此法院可以结合文本格式(下划线、加粗等)、文本内容(不合理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等情况进行认定。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乙公司(承包人)就案涉‘织金古城’项目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均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接收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申请书后4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书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该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向承包人签发结算审核意见书,承包人应在45日内积极核对审核结果并完成最终签字确认手续,预期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审核结算数据’的内容未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案涉合同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均采取下划线方式标注,以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上述条款内容无法体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述条款系格式条款,并无不当。上述条款内容仅约定了承包人逾期未签字确认发包人审核结果的后果,未约定发包人逾期审核的后果,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内容免除了发包人责任而加重了承包人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亦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贵州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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