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何为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答:
(一)鉴定事项
1、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1)原因力大小也称参与度。
(2)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3、是否侵害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1)原因力大小也称参与度。
(2)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5、医疗事故等级。即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三期鉴定。即患者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鉴定,该鉴定可以在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中予以提出。
7、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中予以提出。
8、其他与医疗损害有利害关系的专门性问题。
(二)鉴定要求
1、鉴定人的资质。医疗损害鉴定人员必须有合法资质。包括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2、鉴定人的组成。鉴定人必须从有资质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必须合法、透明。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方能成为判案依据。
5、鉴定期限。鉴定报告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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