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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何在(知识产权百问百答143)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5次举报

问:《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何在?

答:

(1)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

(2)权利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伯尔尼公约》将主体限定为作者不同。同时该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其客体范围规定较为笼统。

(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仅强调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4)版权标记,该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件复制品均需注明著作权标记"①"、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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