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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知识产权百问百答137)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1次举报

问: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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