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答: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记忆口诀:中国国名旗徽歌,军旗徽歌章同似,中央机关名标所,标志建筑名图同;外国国名国旗徽,军旗相同或相似;政组名旗徽同似;控保标印同或似;十月名标相同近;歧视欺骗害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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