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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有哪些(知识产权百问百答96)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35次举报

问: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答: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华人民共和称、国、国、国军旗、军、军等相或者近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称、志、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建筑物的称、形相的。

(2)同外国称、国旗、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府间国际织的称、帜、记等相或者近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制、予以证的官方志、检验记相同或者近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字”、“红新”的称、相同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于社会主义道风尚或者有其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记忆口诀:中国国名旗徽歌,军旗徽歌章同似,中央机关名标所,标志建筑名图同;外国国名国旗徽,军旗相同或相似;政组名旗徽同似;控保标印同或似;十月名标相同近;歧视欺骗害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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