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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知识产权百问百答23)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71次举报

问:著作权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1、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十三种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绍、论某一作品或者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表的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共场的艺术作品进行摹、画、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2、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种情形: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记忆口诀:合理使用十四种,个人学研或欣赏,介评作品说问题,报道新闻再现引,已经发表时事文,刊或播集会讲话,课堂教学或科研,执行公务合理用,免费表演已发品,公所临绘摄录像,通用语言译少数,阅读障碍能感知,法律法规其他形,义务国家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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