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晁XX,男,1992年8月15日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七路渭水欣居X号楼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张显争,男,系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59993019。
随行人:杨传东,男,系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79164613。
配合调查单位: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
请求事项:
申请贵院为申请人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1、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及变更记录。
2、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及变更记录。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2)陕0112执XXXX号),贵院业已立案。因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商品房与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与土地不动产权变更记录,对本案的执行具有关键性作用,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材料,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之要求,特依法请求贵院为申请人出具律师调查令,由申请人向配合调查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望予以审查准许。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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