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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2018年09月12日 | 发布者:石祖新 | 点击:3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大家好,我是石祖新律师,现在为大家解答“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我国的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称谓叫“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


大家好,我是石祖新律师现在为大家解答“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我国的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称谓叫“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4),共分为10个等级。

 

符合伤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以上是我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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