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方向】 原 告
【案情简述】:2017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汉UPS高频机”,2017年5月22日未结货款41100元,2017年6月6日未结货款6735元,2017年7月27日未结货款24150元,未结货款共计71985元。
【律师点评】本案系原告自行提交立案材料,开庭前两天才匆忙委托本律师。经本律师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支持诉讼请求,如能提前几天委托,补足相关证据,则应有全胜的把握。从判决结果看,部分货款未获支持的原因正是缺少相应往来对账单或银行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