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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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分割|男方企图独占,成功为女方拿到 110 万房屋补偿款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09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笔记|离婚纠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

代理方向:女方,即本案被告张某某。

男方起诉离婚,起诉中仅提出离婚、婚生女抚养诉求,刻意隐瞒婚内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事实,意图独占该套安置房。

双方争议焦点

1.子女抚养权:原告主张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我方抗辩女孩正值成长阶段,母亲抚养更具天然优势,希望女儿跟随我方当事人生活,也支持孩子可自主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

2.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起诉阶段未主动提及这套拆迁安置房产,试图回避房产分割;我方主张案涉安置房系婚姻存续期间拆迁产权调换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抚养费金额双方无实质争议。

我方代理思路

1.婚姻感情方面: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不纠结婚姻是否解除,把办案重心放在子女权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争取。

2.抚养权:从女孩青春期生理心理特点出发,论述母亲照料的优势,提交日常沟通看望孩子相关情况,尽力争取女儿抚养权。

3.财产是本案重中之重:我方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拆迁部门调取整套拆迁安置档案,固定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系婚内取得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驳对方关于被拆迁房屋系其父母建造的说法,要求按市场价值对半分割房产。

法院裁判结果

1.准许双方离婚。

2.婚生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维持现有学习生活环境,判归原告直接抚养,我方当事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享有探视权。

3.采纳我方调取的拆迁档案证据,认定案涉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判令原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房屋一半补偿款1100000元,为当事人争取到重大财产权益。

办案感悟: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极易被一方隐匿不提,及时申请调查令调取拆迁原始档案,是破解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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