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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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之争:谁才有权代表公司提起 1.655 亿元民间借贷诉讼?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78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方身份:被上诉人许某某代理律师

案件标的:1.655亿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背景

A 公司(原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 B 集团、C 置业公司及我方当事人许某某,主张返还借款 1.655 亿元及利息。

案件发生公司控制权冲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林某某,公司已经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免去林某某职务,选举郑某某为新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新旧两派分别持相反意见:登记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手握公章提起本案上亿诉讼;新任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则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另案中,该份任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正处于另案诉讼审理、中止状态,尚未生效裁判结论。我方当事人许某某,仅为案涉资金过账收款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案涉借贷关系的借款人。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 程序核心:A 公司提起本案 1.655 亿元诉讼,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谁有权代表 A 公司进行诉讼?

上诉人 A 公司观点:起诉状加盖公章、由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就是公司真实意思,法院应当实体审理本案。

我方及其他被上诉人观点:股东会已经免去登记法定代表人职务,虽未完成工商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已经明确申请撤诉;同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形成决议,不同意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在股东会决议效力另案未审结情况下,本案起诉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存疑,应当驳回起诉。

2. 实体争议:我方当事人许某某是否应当承担 1.655 亿元的还款责任?

A 公司主张许某某接收调拨资金,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我方抗辩:许某某与 A 公司不存在借贷合意,没有协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银行卡只是交由 B 集团财务统一调配使用,仅作为资金收款账户,案涉资金实际用于其他公司经营,不属于许某某个人借款,许某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 关联问题: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选出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冲突时,如何认定诉讼代表权。

我方代理思路

1. 先打程序先决问题,不先行陷入实体借贷事实辩论

本案首要突破口不是辨析 1.655 亿款项性质,而是论证:公司内部就法定代表人、诉讼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分歧,股东会决议效力另案悬而未决,无法确认本次起诉是 A 公司真实公司意志,应当从程序上驳回起诉。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即便未工商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表达意见,本案新任法定代表人已明确申请撤诉。

2. 剥离我方当事人个人责任

举证说明许某某没有借贷合意,未参与借款磋商,没有资金使用支配权;银行卡交由集团财务管控,本人没有占有使用案涉资金,案涉资金流向是集团公司之间调拨,即便存在纠纷,责任也应当归于相关公司,而非许某某个人。

3. 提交股东表决证据佐证公司真实意志

提交 A 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证明持股超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明确不同意提起本案诉讼,本次起诉仅为原登记法定代表人利用掌握公章单方发起,违背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4. 提示线索:本案同时存在股东互相举报涉嫌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线索,一审法院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法院终审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案涉免去旧法定代表人、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另案尚在审理,没有最终结论,无法确认 A 公司提起 1.655 亿元诉讼是否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程序上直接驳回 A 公司起诉,本案不再进行实体审理,我方当事人许某某免于承担 1.655 亿元巨额债务风险。

办案感悟

1. 并不是有公章、有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一定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公司新旧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股东会决议效力存疑,法院会优先审查起诉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

2. 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程序抗辩有时比实体抗辩更关键,可以直接规避巨额实体责任。

3. 个人账户作为企业资金过账通道风险极高,即便只是代收资金,也极易被卷入巨额借贷诉讼。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