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抗辩:许某某与 A 公司不存在借贷合意,没有协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银行卡只是交由 B 集团财务统一调配使用,仅作为资金收款账户,案涉资金实际用于其他公司经营,不属于许某某个人借款,许某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 关联问题: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选出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冲突时,如何认定诉讼代表权。
我方代理思路
1. 先打程序先决问题,不先行陷入实体借贷事实辩论
本案首要突破口不是辨析 1.655 亿款项性质,而是论证:公司内部就法定代表人、诉讼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分歧,股东会决议效力另案悬而未决,无法确认本次起诉是 A 公司真实公司意志,应当从程序上驳回起诉。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即便未工商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表达意见,本案新任法定代表人已明确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