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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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个门牌号三户共用!老房子被占十几年,靠地籍档案 + 排除法成功要回房屋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3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返还原物纠纷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梁某(被上诉人),持有 92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村同一个门牌号,登记了三户村民的宅基地,三户共用 “路边 45 号” 这一门牌。案涉二层砖混房屋自 2007 年起,就被上诉人吴某长期占用、对外出租,侵占时长十余年。

前次诉讼,因为关键地籍档案证据缺失,法院以利害关系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本次当事人补齐原始地籍档案再次起诉,一审胜诉。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焦点一:同一个门牌号三户共用,案涉二层房屋到底归谁?

上诉人吴某主张:45 号门牌下有多套房屋,不能直接认定案涉二层楼房属于我方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擅自变更原告诉讼请求,用地号代替门牌号判案,属于程序违法。还声称房屋是自己买地自建,但拿不出买卖契约、付款凭证、出卖人信息任何证据。

2.焦点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上诉人提出本案之前已有一次诉讼被驳回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应当直接驳回。

3.焦点三:吴某有没有实际侵占案涉房屋?

上诉人辩称,自己只搭建了旁边一层临街房屋,没有占用案涉二层楼房,不存在侵权行为。

我方代理思路(代理被上诉人梁某)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门牌号混同:三户宅基地共用同一个门牌号,单纯依靠门牌号无法锁定房屋,我们核心策略是地籍档案为基础,使用排除法锁定权属标的物。

1. 固定权属证据: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全套原始地籍档案。档案明确记载专属地号、建筑信息:砖混二层楼房、占地面积、草图,档案直接备注用地地点就是案涉混同门牌号。地号是土地唯一识别编码,不受门牌共用干扰。

2. 运用排除法甄别房屋:另外两户同门牌村民,各自有独立土地证、专属地号,土地平面图、房屋位置、建筑格局和案涉房屋完全不一样;该两户房屋距离本案房屋二三百米,建筑外观差异大,该二人也从未对案涉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排除另外两户权利可能性之后,案涉房屋权利人仅剩我方当事人。

3. 补强证据链:提交历史照片(房屋标有45-1分牌号)、村委会说明、公安户籍登记,印证门牌分户混用的客观历史情况,完整闭环证据链。

4. 反驳重复起诉:前一次败诉是当事人当时缺少地籍档案关键证据;本次有新核心证据,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重复起诉。

5. 关于侵权事实:对方从 2007 年占用出租十几年;一审现场勘查时,上诉人拒不配合开门入户,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方口头说房屋自建,却无任何买地、建房凭证,属于虚假陈述,应当返还房屋。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一个月内将专属地号对应的砖混二层楼房腾空返还我方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 13800 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用唯一地号确定房屋标的物,不是变更原告诉讼请求;现场勘查,地籍图纸和房屋实地占地形态吻合,可以认定争议房屋归属我方上诉人;上诉人实际管控案涉房屋,侵权成立。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全部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办案感悟

很多老农村宅基地会遇到:一个门牌号分给多户村民,门牌不能作为唯一确权依据。遇到房屋被侵占,不要只看门牌号!

一定要调取档案馆留存的原始地籍档案,土地地号、地籍草图、建筑记载才是锁定房屋的硬核证据。

遇到多户共用门牌的情形,可以善用排除法,把其他同地址权利人全部排除,锁定属于自己的那一套房屋。

房屋被侵占十几年,只要权属证据扎实,依然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原物。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