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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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3000万转账就等于借款3000万?代理被告胜诉,成功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9日 96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9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

原告山西某公司起诉被告刘某、福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

原告诉称:分两笔合计3000万元款项,由公司出纳的个人账户转账至刘某银行账户,其中一笔2500万、一笔500万。原告提交资金调拨单复印件,备注写有暂借款,以此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诉求二被告共同偿还3000万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

我方为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原告认为有资金调拨单+转账流水,借贷关系成立;我方抗辩双方没有借款磋商沟通,未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不存在借贷合意。

2. 原告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主体资格:全部3000万款项都是从案外出纳的私人账户转出,并非原告公司对公账户直接付款。原告口头及证人证言主张钱属于公司自有资金,无相应的书面凭证佐证。

3. 收款账户实际控制主体问题:虽然3000万全部进入刘某银行卡,但我方提出该银行卡并非由刘某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收款只是他人指定收款通道,不等于刘某就是实际借款人。

4. 证据效力问题:原告核心证据资金调拨单仅提供复印件,无公司公章,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能否作为借贷债权凭证,成为关键争议。

我方代理思路

1. 否定借贷合意:向法庭陈述我方当事人刘某和原告方人员互不相识,双方从来没有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不存在借钱的意思表示。案涉3000万属于巨额资金,却无借条、借款合同、担保文件,不符合大额民间借贷交易常理。刘某本身不从事经商活动,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使用需求。

2. 攻击原告主体资格:全部3000万资金来源于出纳私人个人账户,不是公司对公账户。仅有出纳证人证言口头说明钱款属于公司,缺少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书面证据佐证资金归属,原告无法证明和案涉款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应当直接驳回起诉。

3. 区分收款行为和借款行为:即便刘某账户收到3000万元,仅账户收款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刘某就是借款人。该账户只是被指定作为收款账户,银行卡不由我方当事人掌控使用,不能仅凭入账流水认定借贷责任。

4. 质证否定关键书证效力:原告提交的资金调拨单仅为复印件,无法核验原件真实性;文书没有加盖原告公司公章,相关签字的真实性没有证据证实;付款主体文书记载为公司,但实际打款是出纳个人,证据和本案缺少关联性,该调拨单不能作为借贷依据,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观点:

1. 原告提交的资金调拨单因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依法不予采信。

2.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当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仅有转账流水,没有有效债权凭证,无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 虽有出纳出庭口述3000万属于公司资金,但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涉3000万债权享有权利。

4. 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实务提醒: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流水远远不够。

转账只能证明钱转出去,不能直接等于双方就是借款关系。想要主张借贷,一定要留存借条、借款协议、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钱合意的证据;尽量走对公转账,保留公司财务凭证,避免用个人账户出借公司资金,否则有可能像本案一样,3000万起诉直接被驳回。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