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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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二审胜诉案例:隐名股东成功显名,拿到 33% 公司股权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真实判例:借别人名字持股,如何把股权登记回自己名下?

案件基本概况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当事人脱敏:原告:林某;

第三人:陈某某、陈魁某、张某某;

被告:福州某有色金属公司

涉案标的:目标公司 33% 股权,对应出资额 49.5 万元。

案情简述:我方当事人林某,借用第三人陈某某名义向目标公司出资,工商登记股东显示为陈某某、陈魁某、张某某。实际出资由林某、郑某某、张某某完成,签署《股权确认书》,确认名义股东仅挂名,实际权利归实际出资人。后我方当事人想要把工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公司不予配合,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系 33% 股权实际出资人,并要求公司、名义股东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对方(公司方)抗辩观点

1. 《股权确认书》存在诸多疑点:原件仅有一份,没有各股东留存;签署时间文字为原告书写,名义股东仅签名未捺印;文件无公司盖章;怀疑是在预先签好的空白纸张后期制作形成。

2. 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代持股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出资支付细节,不符合代持交易习惯。

3. 隐名持股本应当具有保密性,但该确认书直接暴露实际股东信息,不合常理。

4. 我方无法完整提供出资流转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5. 即便存在代持关系,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满足条件不能办理股权变更。

我方核心主张

1. 有《股权确认书》,名义股东本人签字属实,可以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确认我方是案涉 33% 股权实际出资人。

2. 我方已经完成实际出资,资金通过名义股东账户注入目标公司,完成增资实缴。

3. 公司另外两位股东(含另外一名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均当庭明确同意我方办理股权显名变更,已经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的法定显名条件。

4. 文件形式瑕疵,不能直接否定签字本身的效力,不能因为没有捺印、没有公司盖章就推翻名义股东签字确认的代持事实。

我方代理思路

1. 夯实代持合意证据:重点围绕《股权确认书》展开,申请笔迹鉴定,确认纸面签名确系名义股东本人签署。文书形式上的瑕疵(无捺印、无公章、原件份数少)属于形式缺陷,签名真实即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能以此直接否定代持法律关系。

2. 梳理出资证据链条:整理银行存款单、公司验资、工商变更档案,还原资金路径:我方以名义股东账户向目标公司汇入出资款,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同时提交工商档案、银行询证函、公司经营单据,证明我方实际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印证实际股东身份。

3. 紧扣隐名股东显名法定要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规则,当庭固定其余股东同意显名的陈述,证明已经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扫清股权变更的法定障碍。

4. 降低程序抗辩的影响:针对被告提出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抗辩,向法庭说明:代持合意不局限于冠名 “代持股协议” 的合同,《股权确认书》同样可以作为代持关系有效凭证,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格式化代持合同。

法院裁判结果(一审)

1. 确认我方当事人林某,是名义股东陈某某名下目标公司 33% 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公司 33% 股权。

2. 判令目标公司、名义股东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将案涉 33% 股权变更登记至我方当事人名下。

3. 一审案件受理费 8725 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小结

1. 隐名股东想要把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核心两个条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合意,实际完成出资;②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不一定非要叫《代持股协议》,《股权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只要本人签字真实,同样可以证明代持关系。

3. 文件存在没有盖章、没有按手印等形式瑕疵,不当然直接无效,法院会结合全案出资、经营、股东态度综合判断。

风险提示:实务中尽量签署规范完整代持股协议,留存完整出资转账记录,避免后续诉讼中大量举证困难。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