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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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都是公职人员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什么选择调解才是上上策?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9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代理方向:接受原告委托,债权人、出借人

原被告双方曾合伙经营生意,合伙结算后,对方(被告)尚欠我方当事人 16 万元合伙债务,该部分我方保留另案起诉权利。

后对方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2026 年 1 月16日签署借条,借款本金347400 元,借期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借期内无息,逾期按 LPR 计收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成本,约定房产提供担保,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当日完成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最终案件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

我方办案逻辑思路

1. 债务拆分处理:把旧的 16 万元合伙欠款与本次 347400 元民间借贷做切割,本次诉讼仅处理借条对应的借款,合伙欠款不纳入本案,保留另案追诉权利,避免法律关系混杂,降低本案审理复杂度。

2. 证据闭环固定:完整留存借条、银行转账流水,锁定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管辖约定等核心条款,完成借贷关系成立、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链。

3. 权衡诉讼策略,选择调解结案,放弃追求判决,核心两点现实考量:

①双方均系公职人员,如果拿到判决书,文书有概率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会对双方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②案涉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若法院出具判决,存在被认定高利转贷、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完整支持。

③若银行知悉,会有被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

4. 通过调解文书把本金、利息履行义务以调解书形式确认,调解书同样具备强制执行力,但不上裁判文书网,既保障当事人债权可申请强制执行,又规避文书公开、合同无效两大风险。

律师小结

不是所有案子都一定要拿到胜诉判决,结合当事人身份、资金来源、证据情况综合评估,调解有时是更稳妥的维权路径。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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