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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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胜诉案例:抵押房产 + 连带保证双重保障实操案例,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债务人还款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4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客户):福州某典当公司

被告:林某、吴某某

案由:房地产抵押典当纠纷

案件概况

债务人林某因资金需求,与我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典当本金 600000 元,约定典当期限 6 个月,同时以债务人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吴某某作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自有物保与人保,债权人有权选择实现债权顺序,无需先处置抵押物。

我方足额发放当金,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完整办结。典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形成绝当。债务人仅支付部分息费,拖欠当金本金、剩余息费拒不偿还,我方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1. 固定全套证据链:整理抵押典当合同、当票、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证明典当关系真实、本金已实际交付、抵押权合法设立。提交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回单、律师费发票,佐证实现债权费用真实发生。

2. 本金息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归还当金 600000 元,清偿截止起诉前尚欠息费 166000 元,并按合同标准继续计收后续息费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3. 主张实现抵押权:案涉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请求法院确认我方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突破物保优先规则:重点援引合同特别约定,本案同时存在债务人自有房产抵押 + 第三方连带保证,合同明确放弃保证人要求先执行抵押物的抗辩,我方可以不先处置抵押物,直接要求保证人吴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主张维权成本:依据抵押担保范围约定,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15200 元以及全部案件诉讼费。

核心法律观点

1. 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典当合同,绝当之后,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偿还本金、欠付息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2. 债务人提供自有不动产抵押,完成登记,抵押权设立,典当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民法典》物保与人保并存规则:有约定从约定。若书面明确约定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向抵押人或保证人追责,就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强制要求必须先执行债务人抵押物,可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责。

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我方诉请:判令林某偿还 600000 元当金、欠付息费、律师费;我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吴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律师提示:做抵押担保,一定要写清物保、人保的实现顺序,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