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我方当事人:吕某某、肖某某(公司高管、股东,被告)
第三人:福州某中医门诊某某公司
原告诉请:主张我方二人及林某某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要求连带返还185.5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结果:面对我方全套证据,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之后主动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1. 案涉 166 万元属于阶段性代管,并非侵占挪用
案涉多笔资金经过多账户流转归集至肖某某账户代为保管,后续全部转回吕某某账户做定期存款,本息合计 167 万余元全额转回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分文未少,不存在个人私分、占用。
2. 私卡公用是公司历史财务惯例,并非我方个人私自行为
案涉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收款付款,绑定门诊微信、支付宝收款,用于发放工资、药材采购、房租等经营开支,是公司管理层过往形成的操作,多名股东知情,并非我方擅自操作。股东微信群定期公示财务报表。
3. 22.5 万元属于公司对外投资,并非侵占
该笔款项系公司对餐饮项目投资,由创始人提议,股东群内知情,公司实际收到过该项目分红,有聊天记录、财务报表佐证。
4. 部分转账属于正常资金流转,已经原路退回,不存在资金侵占。
5. 公安经侦核查:无证据证明存在挪用、职务侵占刑事犯罪
前次诉讼二审移送公安,经侦核查后认为相关款项属于经营代管周转,无资金损失,不构成刑事犯罪,卷宗退回法院。原告在已有该调查结果下重复起诉,存在滥用诉权嫌疑。
关键法律观点
1. 私卡公用≠职务侵占 / 挪用资金。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看两点:主观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资金是否被个人使用、是否发生资金减损。仅仅存在个人账户过账,财务制度不规范,不能直接推定高管侵占公司财产。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原告股东负有完整举证义务。要证明高管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举证达不到标准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3. 公司历史形成的不规范财务操作,不能事后全部归责个别高管。
4. 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代表民事必然败诉,但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依然要拿出扎实证据。
律师提示:企业尽量杜绝私卡收公款,避免股东纠纷。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