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受理单位:福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基本概况
我方当事人(施工企业)中标财政投资景区道路工程,签署主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新增两段道路一并施工。案涉工程 2013 年完工,2014 年 2 月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4 年 3 月 25 日完整交付使用。
发包人累计已付工程款 1495 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长期以未经审计、财政未拨款为由拖延结算付款。施工企业多次催告,发送律师函仍无回应,无奈提起仲裁。
我方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2163.45 万元,主张欠付工程款 668.34 万余元,同时分段主张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 1934.94 万元。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1. 合同效力:案涉主合同、多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施工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发包人负有付款义务。
2. 破除抗辩:发包人以送审滞后、财政未拨款、尚未审计完成拒付工程款。我方提出:工程早已竣工交付,审计属于结算审核程序,不能无限期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质保金应当一并支付。
3. 工程款基数:尊重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造价审定报告,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总价款。
4. 利息分层主张:
①进度款 80% 部分:工程交付后就应当足额支付,逾期应当起算利息;
②结算后 95% 尾款: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结算条件;
③5% 质保金:缺陷责任期 2 年,自工程实际交付起算,期满应当返还质保金并计付逾期利息;
利息分段适用旧贷款基准利率以及 LPR 标准。
仲裁采纳法律观点
1. 合同合法有效,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2. 结合合同付款条款,工程款、质保金利息**分三笔不同起算时点:
①80% 进度款差额,自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利息;
②付至 95% 剩余尾款,因施工方无法举证递交结算资料时间,酌定从仲裁申请日起计息;
③5% 质保金,缺陷责任期 2 年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
利息 2019?08?19 前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一年期 LPR 计算。
仲裁裁决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合计 439.83 万余元,按上述三段基数、不同起算时间计付逾期利息;仲裁费用双方各半分担。我方部分仲裁请求获得支持。
办案小结
财政类投资工程项目,审计≠付款前置枷锁。施工企业务必留存竣工验收、工程交付证据;发送结算文件务必固定送达凭证,否则利息起算时间会存在重大不利风险。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