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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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仲裁办案实录:财政投资公路项目竣工交付多年,发包人以未审计拒付四百多万工程款如何破局?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21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受理单位:福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基本概况

我方当事人(施工企业)中标财政投资景区道路工程,签署主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新增两段道路一并施工。案涉工程 2013 年完工,2014 年 2 月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4 年 3 月 25 日完整交付使用。

发包人累计已付工程款 1495 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长期以未经审计、财政未拨款为由拖延结算付款。施工企业多次催告,发送律师函仍无回应,无奈提起仲裁。

我方主张: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2163.45 万元,主张欠付工程款 668.34 万余元,同时分段主张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 1934.94 万元。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1. 合同效力:案涉主合同、多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施工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发包人负有付款义务。

2. 破除抗辩:发包人以送审滞后、财政未拨款、尚未审计完成拒付工程款。我方提出:工程早已竣工交付,审计属于结算审核程序,不能无限期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缺陷责任期早已届满,质保金应当一并支付。

3. 工程款基数:尊重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造价审定报告,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总价款。

4. 利息分层主张:

①进度款 80% 部分:工程交付后就应当足额支付,逾期应当起算利息;

②结算后 95% 尾款: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结算条件;

③5% 质保金:缺陷责任期 2 年,自工程实际交付起算,期满应当返还质保金并计付逾期利息;

利息分段适用旧贷款基准利率以及 LPR 标准。

仲裁采纳法律观点

1. 合同合法有效,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2. 结合合同付款条款,工程款、质保金利息**分三笔不同起算时点:

①80% 进度款差额,自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利息;

②付至 95% 剩余尾款,因施工方无法举证递交结算资料时间,酌定从仲裁申请日起计息;

③5% 质保金,缺陷责任期 2 年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

利息 2019?08?19 前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一年期 LPR 计算。

仲裁裁决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合计 439.83 万余元,按上述三段基数、不同起算时间计付逾期利息;仲裁费用双方各半分担。我方部分仲裁请求获得支持。


办案小结

财政类投资工程项目,审计≠付款前置枷锁。施工企业务必留存竣工验收、工程交付证据;发送结算文件务必固定送达凭证,否则利息起算时间会存在重大不利风险。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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