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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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胜诉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 166 万误工费,法院为何不支持?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6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胜诉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 166 万误工费,法院为何不支持?

案件概况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我方当事人:吴某某(肇事方,被上诉人)

2024 年 11 月 1 日 11 时 50 分许,我方当事人吴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巷内从停车泊位驶出进入道路,行驶中未注意避让通行人员;遇陈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陈某某避让不及制动后倒地,事故造成骑行人受伤,同时电动车、手机、眼镜出现损坏。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行人陈某某无责。

伤者主张:误工费 164 万 + 残疾赔偿金 16.6 万 + 后续治疗费 1 万,上诉不服金额合计 166 万余元。

一审最终认定全部损失 21 万余元,由保险赔付 19.9 万余元。伤者不服提起二审。

我方代理逻辑思路

1.赔偿主体抗辩: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 300 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全部合法赔偿责任,应当由区域财产保险某某公司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自行承担赔付义务。

2.误工费核心抗辩(本案重点):伤者自称事故前三年年均收入 500 万,主张 164 万余元误工费。但其提交银行流水大量是报销、代发,无法区分个人劳动收入、业务回款、报销款;个税记录混杂股息利息等非劳动所得。二审新提交收入证明,无其他佐证,也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收入减少。高收入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证据不足应当参照福建省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不能仅凭口头主张高额误工费。哪怕是高收入群体,举证不能也无法拿到高额误工费。

3.残疾赔偿金:认可按伤者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标准计算,一审该部分认定并无错误。

4.后续治疗费:司法实践存在裁判分歧,即便有鉴定意见,法院也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审理,一审处理方式不违法。

案件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裁判观点,伤者高额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想要高赔偿,重点不是自己报多少收入,而是拿得出多少实打实证据。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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