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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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判例!0元转股≠安全退股,历史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后仍要担责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老板有一个巨大误区:认缴出资期限写几十年,我没钱实缴,大不了把股权0元、1元转让出去,就能抽身脱身,不用承担公司债务。 但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直接打破这个幻想。结合以下这个真实案例,把实务风险讲透,不管是债权人、创业者、股权转让都建议认真看完。

案件概况(已做脱敏处理)

我方当事人是一家品牌运营企业,和目标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经过诉讼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判决生效之后,这家目标公司分文未还。 我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穷尽全部执行手段,查不到公司名下任何可处置财产,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书

这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是认缴,当初公司章程把出资期限设置到2053年。 公司经营期间股权频繁转手,多位股东没有实缴一分钱,先后以0元、1元价格把股权对外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之后。

眼看执行不到钱,我们直接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起诉现任股东,同时把新法实施之后转让股权的前股东一并告上法庭,诉求要求各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几名被告不服,集体上诉,提出几点核心抗辩:

1. 出资期限还没到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仅仅一份终本裁定,不等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2. 有一笔股东给公司的转账,应当算作已经履行部分出资义务;

3. 股权已经转让出去,我已经不是股东,不管有没有恶意逃债,都不该再承担责任;

4. 股权转让不存在恶意,不能随便适用新公司法88条让老股东背锅。

二审开庭审理之后,中院完整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四大核心争议焦点,也是新公司法高频难点

焦点1:拿到终本裁定,是否能够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法54条)

被告方坚持:终本只是暂时没找到财产,不等于资不抵债,公司还存续、没有破产,不能剥夺股东认缴期限利益。

我们的代理观点: 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实缴出资。 案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出具终本裁定,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强有力证据,不需要必须走到破产程序才可以加速到期。

法院最终认可:终本裁定足以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成就,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主张某一笔转账属于出资款。但是转账记录摘要写的是借款、还款,没有出资证明书、公司财务账册、验资报告佐证,仅仅只有一笔流水,不足以证明属于实缴出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务提醒:股东往公司转钱,想要认定是实缴出资,转账摘要、财务记账、股东会文件、出资证明书缺一不可,只转钱不备注、不做账,很大概率不被法院认定为实缴。

焦点2:20240701之后转让未到期股权,前股东哪怕无恶意,也要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88条)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裁判亮点。 几名前股东说:股权转让是正常商业行为,没有恶意逃债,股权已经过户,债务跟我无关。

新公司法88条第一款规则:股东转让认缴但出资未到期的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没有足额出钱,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以转让人主观恶意为前提

划重点!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0701之后:不问你主观上是不是逃债,只要受让人后续没有实缴,原来的转让股东就要在自己原先认缴额度内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0701之前:不适用88条,要结合有没有恶意逃避债务、公司当时负债情况综合判断,没有恶意的可以不用担责。

本案中部分股东0元转股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后,哪怕工商已经完成变更,就算自己主观没有逃债想法,依然要承担补充责任。而另外一名在新法生效之前就完成转让的股东,因为转让时债务尚未发生、无逃债恶意,法院判决不用承担责任。

焦点3:什么是补充责任?不等于连带责任

很多人混淆概念:补充责任,是先由现任受让人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现任股东财产不够清偿的时候,再由当初的转让老股东在原认缴范围内补上。不是债权人可以随便挑一个人全额要钱。

焦点4:公司监事要不要为股东不出资买单?

本案我们也起诉了公司监事。法院观点:现行法律没有把督促股东出资作为监事的直接法定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监事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监事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点也给很多挂名监事敲警钟,不是所有公司债务都会追到监事头上。

本案最终裁判结果

1. 两名现任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总额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几名在2024年7月1日后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在各自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3. 新法实施前转让股权、无逃债恶意的旧股东,无需担责;

4. 监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败诉股东承担。

新公司法时代,认缴不等于无限期不实缴。注册资本不是写数字玩玩,是股东对公司、对外债权人的责任承诺。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