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彬斌律师
庄彬斌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温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离婚后抚养费中?

作者:庄彬斌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次举报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


案情回顾

告张女士与被告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赵小小。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赵小小由赵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赵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赵小小跟随张女士在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赵小小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赵先生,但均未得到赵先生肯定性答复。

赵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赵小小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赵小小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赵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赵先生支付赵小小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证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赵小小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赵先生支付赵小小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赵小小仍跟随张女士在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赵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赵小小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赵小小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赵小小的综合素质,陆续让赵小小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赵先生,但未获赵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赵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赵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庄彬斌律师(咨询电话:15988372447),专业领域为房地产法律事务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事务。2016年7月至2019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9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