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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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

发布者:徐胜男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864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由法律规定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负担家庭支出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夫妻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那一方进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考虑到孩子或家庭等因素,另一方发现后不愿意离婚。为有效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可以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按理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的工资收入、收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还是夫妻受到别人的赠与获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据本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更好地保障夫妻中弱势一方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教你怎么做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1990年结婚,双方相处融洽,家庭和睦,子女孝顺。某日王某意外得知李某在外有第三者,并与第三者保持长年情人关系,共同生育一女。王某震惊之余,对李某以及家庭仍有所眷恋:一方面,她不愿离婚,想保留李某回归家庭的机会;另一方面,她了解到李某曾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赠与第三者,希望能够挽回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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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全面梳理,确定已被转移财产

为找出对方擅自处置的财产,应先明确哪些是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简单来说,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购置的房屋车辆。如果能够找到一名律师协助梳理,将更好地帮助你计算出婚姻期间各种收益所得。


 第二步:保全财产,给予对方心理压力

向法院起诉时,可以要求法院对全部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进行保全。

及时的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在判决前继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并可以给予对方心理压力,增加调解成功率或者诉前解决纠纷的可能。


 第三步:调查取证,锁定转移财产的事实

如果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转移的房产及商铺的工商内档,通过工商内档中的买卖合同,确认对方交易不动产所用的账户。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对方的银行账户,最终查证房款的具体金额以及去向,锁定对方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事实。


 第四步:证据印证,确定婚内过错事实

就前述法条来看,除了需要将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向法院作出证明,同时还需解释这一行为的原因。通过对方的出轨证据,可以使法院了解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真正原因,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经营与第三者的家庭,以此认定转移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本案结果

本案中,案涉商铺、房产购买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0%产权份额登记于李某名下,故两套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售房款分割问题,由于李某与案外人育有一子,属于婚姻过错一方,其在出售房产后陆续将大部分售房款转给案外人,存在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6:4的比例分割售房款,李某应向王某补偿房产出售款超过500万元。


案例分享 一

杨某与袁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杨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两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离婚诉讼。袁某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父亲,并擅自将共有的房屋低价出售予第三人。针对袁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袁某赔偿杨某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第一次向我院起诉离婚,次日袁某即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袁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属杨某与袁某夫妻共同财产,袁某擅自转让股权,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虽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

除属袁某的个人财产,另案起诉处理的财产外,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分割房屋、车库、车辆、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案例分享 二

谭某与颜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9年7月,双方将该房屋出售并签订《协议书》,房屋卖出总价值88万元整,银行贷款39万元,剩下的49万元,除去共同债务谭某的7万元,剩下42万元,男女双方应无条件平均分配。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由颜某收取。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后谭某以财产约定纠纷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某称出售房屋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后尚余40万元,交由其母亲保管,并已出借1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对偿还债务后剩余房款的分配达成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但被告收取房款后并未履行协议,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将房款转入其母亲名下,客观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本次庭审中,被告又称已将该房款用于偿还债务与经营活动,且均未提供证据,已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要求婚内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1万元。



结语

夫妻本应凝心聚力、守望相助,共同建设和谐家庭,但面对无法挽回的爱人,必要时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于无法下定决心离婚,但又不希望财产旁落的当事人来说,在一方婚内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考虑通过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及时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2、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出轨等行为,应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一方面需要冷静的应对,另一方面也可以提早准备相关证据。待双方关系破裂后,信任度下降,防备心升高,此时开展相应工作将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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