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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常见问题(2)

发布者:胡映萍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446人看过

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期限届满后,房屋的正常折旧承租人没有赔偿的义务。

(2)承租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应当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如有毁损,应当主动承担维修或赔偿的义务。

(3)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在装修租赁的房屋前,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避免出现双重经济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仍然有效,出租人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继受取得,即“买卖不破租赁”。

(6)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本条所指的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7)房屋毁损、灭失的后果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房屋不适租的保障

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就要求出租人应当积极履行适租义务,保证房屋处于安全状态且功能上没有瑕疵。

四、租赁合同的解除


(1)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③其他法定情形。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

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此时,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列明的物品清单验收,有争议的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的违约或侵权条款向承租人追偿。

(3)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给承租人预留合理的腾退时间。

(4)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总之,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承租人应当及时履行适租义务,不苛责于承租人,承租人应当爱惜承租的房屋,按时支付租金。同时,合同双方还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行使应有之权利,承担应尽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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