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件
(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 19 )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 2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 3 )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 4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案例君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
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 5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 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 7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 10 )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 2 )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 3 )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 4 )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 5 )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 6 )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五、赡养纠纷案件
( 2 )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 3 )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4 )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 2 )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 3 )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 5 )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 6 )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 7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 8 )付款付息凭证;
( 9 )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 7 )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 3 )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 4 )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 5 )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 6 )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责任
( 2 )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 3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4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 5 )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 2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 3 )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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