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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面对面-连锁加盟超市行业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知识产权 |694人看过




连锁加盟是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国的连锁超市行业,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了我国零售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近日,群益师拜访了一些连锁超市高管人员,向此群体了解连锁加盟超市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状况。我们了解到,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争议多发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但是,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很多连锁经营合同的合同名称和条款,都没有明确体现特许经营的字样。

我们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



2、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风险高

连锁加盟超市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往往只是一纸契约,而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的特许使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被特许人不服从特许人管理而违约频频发生。例如,被特许者怠于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拖欠应缴纳的管理费,或者不经特许者同意扩大商标、商号等使用范围等等。

我们认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细分并设定清晰的违约责任。



3、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高

由于特许经营往往和一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相关,所以在实践中也会发生被特许授权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比如说,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非法地进行转授权、再授权,或擅自使用、传播授权方的商业秘密等。又比如说,在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后,被特许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权方的相关授权,侵犯授权方的专有权利。

商标、商号、管理模式等属于特许人的核心知识产权资产,建议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防范与监管力度。



4、品牌维护成本高

在每个超市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中,被特许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财产所有权不变。被特许人主要关注眼前利益的取得,而对于授权其使用的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品牌意识淡薄、很少花费精力去维护和优化。长此以往,品牌负面增多、声誉受损,导致特许企业管理成本上升,从而使授权方得不偿失。

我们建议,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置专门的品牌维护条款,规范被授权者使用品牌的行为,建议对增加品牌公信力的行为给予奖励,对降低品牌信誉等失信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5、特许经营费收取混乱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盈利提成、保证金、定金、押金等。

但是,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往往就特许费是否约定及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我们认为,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依据在于其对特许经营资源所享有的收益权,而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是作为其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所应支付的对价。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经营费。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名目繁多的费用,只要能与特许经营费用对应起来,就应该被认定为约定了特许经营费。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具备连锁加盟条件的经营者,擅自以特许经营特许人名义招揽合作者,或者其自身的品牌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纠纷,导致合作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建议特许经营行业的参与者,能充分意识到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在投资决策前,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筹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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