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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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人性,疼痛让她做出了这种选择!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8人看过


近日,一则有关于亲属安乐死的案件庭审视频被网友纷纷转发,一时之间,安乐死能否合法化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网友看法

有网友表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目前国内对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出现有犯罪分子假借安乐死之名行犯罪之事而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制裁。因而,安乐死合法化还有待商榷!



法律视

所谓安乐死,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通常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要求,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而积极的安乐死,是指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


从法理上讲,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但从伦理道德层面讲,公民因患病出于极其痛苦的情况下选择死亡也是合乎道德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存在严重的被恶意利用导致故意杀人的风险。所以,安乐死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从法律上看,安乐死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所以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而积极的安乐死,因采取了某种措施,人为地明显缩短了患者生命,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目前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少数几个国家,但都对安乐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除上述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世界其他各国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


正如我国,既不能认为积极的安乐死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也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就同上述案件中,冷某的家人帮忙提供了老鼠药,看着冷某自杀,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法官判决时还是予以缓刑处理,可见,司法与人性并不相悖!

小编结语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合法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在面对一些不治之症时,虽然要忍受病魔的折磨,我们也无能为力,但是我们可以帮助病人转化一种积极的态度,以一种乐观的心态走过最后的日子。

大家尽量还是不要选择积极的安乐死,以免触犯法律。不过,法律也不外乎人情,相信在不久的以后,我们国家将会完善安乐死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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