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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击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9年01月02日577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12月20日上午9点半,有“陕西反杀案”的王浪故意伤害案在陕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庭上,辩控双方对王浪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展开激烈争辩。辩方为王浪作无罪辩护,而检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定罪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对量刑,检察院认为一审中认定王浪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九年量刑过重。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不光是庭审中,由于网络媒体的的发达,使得社会上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热烈讨论。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十种情况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的打架斗殴中,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开始时是正当防卫行为,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范围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能对暴力行为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防卫

误区二:只有暴力侵害发生的一刹那,才能实行防卫

误区三:只要双方打斗就是互殴,就不是防卫

误区四: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


对正当防卫“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什么?

    ①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②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③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小编提示:
    虽然在突发情况中,当事人可以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当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总之一句话,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若能先防,何来亡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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