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小细节,当检方问被告人王某:“你拿啤酒瓶朝被害人刺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
王某说道:“当时他在那里骂我,关键是他骂我妈呢!”而后,审判长重新询问了这个问题,王某依然如此回答。
王某的回答无意间透漏出,被告人王某的举动是因为被害人辱骂了被告人及其母亲,或者说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继续辱骂。
这也间接证明了被告人并不是在危险、紧迫的状态下,发出的相应程度下的正当防卫。而是在有自卫的心理意识下做出了的侵害动作,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扯殴打时,并不是拿酒瓶击刺,而是用拳头或者巴掌,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案不至于有这么严重的结局。但是从情理考虑,酒后激愤的被告人又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尺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