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李女,北京一食品摊业主。2011年12月,四海镇某村委会自李女经营的食品摊赊购米、面、油等,累计货款9.48万元未付。2013年7月,四海镇某村委会向李女出具了欠条,对尚欠货款予以确认,并承诺向李女支付货款利息3300元。2014年1月,四海镇某村委会支付欠款2万元,同时承诺支付利息3000元。李女于2014年春起诉,要求四海镇某村委会给付欠款8万余元。
2.律师说法:
法律上是以真实的事实为基础来判定各方的真实的法律关系,而并非从证据表面来判定。本案中,原、被告间签有欠条,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向四海镇某村委会提供了货物,四海镇某村委会未及时给付货款,以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并承诺向李女支付欠款利息,故本案实质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合同纠纷。
3.法院判决:
李女诉四海镇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等之规定,判决被告四海镇某村委会给付原告李女欠款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