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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8年10月19日547人看过举报

1.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日,XXX超市(甲方)与霍某(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性质为营运管理工作”。第2.2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能力确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新的岗位予以调整。”第10.3条约定:“公司员工手册及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公司员工手册与本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则优先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2015年7月14日起霍某开始休病假,XXX超市开始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休病假前霍某担任杂货处处长,工资标准为每月13050元。2017年1月13日霍某的医疗期结束,当天霍某回XXX超市报到,XXX超市安排霍某回家等待通知。2017年2月起XXX超市恢复按每月1305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17年5月26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通知》,内容为:“您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休病假,现目前您休假前担任的原职务已无空缺。2017年5月15日北京北区区长及店长与您协商您病假后返岗的新工作,提供给您的新岗位为:项目处长,负责协助区长及店长进行杂货的相关工作,此岗位与您之前的级别、薪资、福利无任何变化,但当日您已明确拒绝。现公司对您的工作进行再次的安排,由于公司处长级别职位已无空缺,公司提供给您的新职位为XXX店家电处41部门主管,您的工作地点、薪资和福利无任何变化。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您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公司对您的上述安排。现本司再次向您发送通知,请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7年6月5日至新岗位报到工作。”2017年6月5日起霍某未到新岗位报到。2017年6月14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通知》,内容为:“因您于2017年6月5日始本公司多次以电话和短信信息通知您前来公司上班,但您一直未来公司报到上班。现本司特发通知,望你收到本通知后7天内(以邮戳为准,即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前来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10--XXXXXXXX)。若届时你未办理相关手续,本司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2017年6月21日前霍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2017年6月22日XXX超市向霍某邮寄违章违纪单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霍某自2017年6月5日起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与霍某解除劳动合同,霍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

2.法院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驳回霍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霍某在医疗期结束返岗工作时,XXX超市能否调整霍某的岗位,XXX超市调整霍某的岗位是否合理,霍某以不接受调岗为由不到新岗位报到是否构成旷工。

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2.1条只约定了霍某从事营运管理性质的工作,并未限定某一具体工作岗位。第2.2条进一步约定由XXX超市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霍某的工作能力确定霍某的工作岗位。故XXX超市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调整霍某的工作岗位。当霍某在医疗期结束返岗工作时,在其原担任的杂货处处长岗位已无空缺的情况下,XXX超市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当前空缺岗位中合理调整霍某的工作岗位。因此,霍某未按2017年5月26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6月5日到新岗位报到,且在收到2017年6月14日要求说明情况的第二份《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告,构成旷工。霍某自2017年6月5日起连续旷工,已经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XXX超市于2017年6月23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岗,不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

  • 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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