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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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致受伤,与雇主分担责任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517人看过

1.案情摘要:

李某受张某雇佣为其喂鸡、打扫鸡舍,张某按月支付报酬。2016年3月,李某锄鸡粪时被机器绞伤,经诊断为右手拇食指皮肤缺损,住院治疗42天。出院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相关损失。原告李某诉称,对于其本人的受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4 948.11元。被告张某辩称,工作区域内有严格的工作流程规范和鸡舍工作制度,原告在严重违反操作流程和规范的前提下受伤,原告的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时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二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而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提供劳务方张某在提供劳务中遭受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过错责任分担问题,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案因李某未小心谨慎操作刮粪机而受伤,其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符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张某对于李某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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