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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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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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那些事儿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61人看过

1.案情简介:

胡某是一位年近百岁的老人,耳聪目明,能聊天会打牌。思想开明前卫,几天前摔倒住院,然后她喊来律师说要给自己做遗嘱见证。胡某老伴于1959年去世,2000年的时候胡某用自己的工龄按照成本价购买一套房屋。因为预感到自己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想处理一下自己百年之后的身后事儿。老人家在遗嘱中把房子分成四份,三个在世的子女各一份,另一份分给两个孙子辈的子女。

2.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了解一下遗嘱的形式,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形式的遗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遗嘱人如果要更改公证遗嘱必须再通过公证机关从新订立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写有数份自书遗嘱以最后书写的遗嘱为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见证人的身份必须与遗产分配无利害关系的人,律师见证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外,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样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分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上述介绍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处理身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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