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017年3月,殷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小米笔记本Air尊享版电脑,消费5988元。殷某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的功能参数与宣传不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根据网页提供的产品参数,电脑摄像头像素为130万,但实际摄像头像素为100万;第二,根据网页提供的产品参数和网页宣传介绍,该电脑屏幕有触摸功能,但实际上该电脑屏幕没有触摸功能。殷某认为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系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三倍赔偿殷某,故诉至法院。
公司到庭答辩称,不同意殷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指出其未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网页宣传系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而非本案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网络购物具有特殊性,消费者系通过商品的销售页面了解商品的各项功能和参数,公司通过网购平台向殷某销售涉案商品,殷某有理由相信销售页面中的宣传介绍系销售者对商品功能和参数做出的说明,因此,网页中的宣传应视为被告公司的宣传。而从殷某提交的证据看,该网页确实存在商品功能和参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故殷某要求被告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