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去年年初,小慧和小刚在中国婚博会上选中了A公司为二人的婚礼进行庆典策划,约定由A公司为二人提供婚礼策划、仪式主持、婚礼现场布置等服务。去年8月底,小慧和小刚的婚礼如期举行。在婚礼过程中双方父母赠送红包的环节,二人共收到来自双方父母的两个红包,红包内分别装有现金9999元和8800元。小慧随后便将红包移交给了伴娘,伴娘接手后又交给了婚礼策划吴某保管。吴某以为是假红包,便没有多加注意,随手放在婚礼现场的椅子上,之后吴某未再见到过这两个红包。小慧和小刚认为,A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服务,则其应负责整个婚礼的组织、安排事务,保管红包是其应尽到的合同附随义务;父母在婚礼上赠与礼金以示祝贺,吴某对此却心不在焉,以丢失为借口敷衍了事;A公司的行为造成了我们的财产损失,同时损害了我们的感情。故小慧和小刚以庆典服务合同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其红包金额1879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小慧和小刚提供了婚礼录像、人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慧和小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2、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庆典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庆典服务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其红包,原告需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被告负有保管红包的合同义务;2、因被告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红包遗失;3、红包内现金金额具体明确。然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被告负有礼金的保管义务;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欲以证明红包的金额,但是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弱,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程雪景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