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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保密条款拟定:兼顾法律合规与商业运营的现实需求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26人看过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技术情报与核心资料作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资产,其保密工作关乎商业利益的存续与发展,因此保密条款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旨在筑牢技术信息的安全防线。然而保密条款的拟定,绝非简单的条文堆砌,接下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核心条款框架与起草建议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条款示例:

  保密信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标注为保密或依性质应合理认定为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数据、算法、源代码、设计图纸;

  (2)未公开的研发成果、实验数据;

  (3)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成本信息;

  (4)其他双方书面确认的保密信息。

  说明:

  采用"列举+概括"方式避免遗漏,同时需明确排除已公开或合法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建议要求披露方对口头披露信息在30日内补书面确认,否则不视为保密信息。

  2. 保密义务范围条款示例

  接收方应:

  (1)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

  (2)采取不低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至少达到合理商业努力);

  (3)限制知悉人员范围为必要雇员及关联方,并确保其签署同等保密协议;

  (4)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复制、反向工程或向第三方披露。

  说明:

  义务需具体化,避免笼统表述。需特别限制反向工程和衍生使用,例如明确禁止对软件代码进行反编译。

  3. 保密期限条款示例

  保密义务持续至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为止,但技术秘密信息(如源代码)的保密期不短于合同终止后5年,其他商业信息不短于3年。

  说明:

  区分信息类型设定不同期限,核心技术建议5-10年。注意遵守《民法典》第501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使合同未成立仍可能承担保密义务。

  4. 例外情形条款示例

  下列情形不承担保密责任:

  (1)接收方能证明该信息已合法公开;

  (2)依法应披露(如监管要求),但须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协助采取保护措施;

  (3)独立开发或合法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说明:

  法定披露例外中需强调提前通知义务,避免因未及时沟通导致损失扩大。建议约定披露方对例外情形有异议权,可申请法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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