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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董事长职却没解除劳动关系,法律风险到底咋规避?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179人看过

  被调任为公司董事长,同时负责公司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公司免去董事长职务,属于解除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解除劳动关系?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今日案例

  2020年6月8日,董先生被调任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月薪税后8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外服公司为董先生办理员工的人事手续并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务。

  2021年9月7日,董先生被A有限责任公司免去董事长职务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之后未安排其他工作。董先生的工资自2021年10月开始未发放,五险一金也未缴纳。

  于是,董先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董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

  案例分析

  那么,免除董事长职务是否是解除劳动关系?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选举由股东会决议。公司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双方法律行为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委托合同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法律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不能兼容。

  本案中,董先生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公司与董先生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免除董先生董事长职务,属于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并非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是,并非所有的董事长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看:

  (一)公司和董事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董事长,董事长是否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董事长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董事长若与公司既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免除董事长职务时,应当同时解除劳动关系或给董事长安排其他工作,避免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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