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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因祭奠权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2日|分类:消费权益 |235人看过

  因家庭矛盾与家中往来减少,姐姐未告知妹妹父母离世的消息,妹妹将姐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祭奠权,这种情况,法律怎么处理呢?

  今日案例

  江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7年开始,三妹与母亲产生了一些矛盾,遂与家中的往来减少,大姐对三妹也十分不满。直至2020年,江某赵某夫妇相继离世,大姐和二姐操办了父母的后事,却未将父母离世的消息告知三妹。后因三姐妹之间继承纠纷涉诉,三妹方得知父母已过世的消息。

  三妹认为大姐明知父母生病、病危、去世的情况,却故意不通知自己,侵害了自己对父母疾病和治疗情况的知情权,剥夺了自己与父母进行临终告别和遗体告别的权利。

  于是,三妹将大姐起诉到法院,称其至今不告知父母骨灰安置的具体地点,侵害了自己对父母的祭奠权,要求大姐告知骨灰存放地点并配合祭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大姐也满腹抱怨,称不告知三妹是父母的意愿,认为三妹已经与父母“断绝关系”,父母生病期间都是自己出钱出力,不可能对三妹道歉,自己也没有义务告诉三妹。

  案例分析

  关于这类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各权利人在行使祭奠权的时候,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合法、合情、合理行使祭奠权,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兄弟姐妹之间,在父母去世后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在行使自己的祭奠权时,亦应尊重对方所享有的该项权利。

  本案中,大姐不愿意配合三妹对父母进行祭奠的行为,侵犯了三妹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法院也未支持三妹主张的高达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妹无法正常行使祭奠权的原因亦有其自身过错。在父母生病住院以及死亡前较长一段时间内,三妹未积极、主动与父母保持联系,未尽到为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在一定原因上导致其对父母生病住院以及死亡情况并不知悉。

  最终法院判定,由大姐配合三妹至某骨灰堂对父母进行祭奠并支付三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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