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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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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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了置换房子,竟把86岁母亲告上了法院,法院:尊重母亲意愿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人看过

  85岁高龄的王奶奶近期因为房屋置换的问题,与儿子发生了分歧,儿子想要置换一套更大的房子,而王奶奶对旧宅有着深厚的感情,不愿搬离。

  面对母亲的坚持,儿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其不得妨害自己置换房屋。

  今日案例

  王奶奶与她的儿子吕某夫妇以及孙子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该房屋原是吕某的父亲生前为了家庭居住购买的,购买后登记在儿子吕某名下。

  然而,生活久了,吕某越发觉得该房屋空间狭小,几口人生活起来不够便利,于是打算置换房屋。

  吕某遂与母亲商量卖掉这个房子,换成更大的房子,同时也将母亲接去同住。

  然而,王奶奶觉得自己在这个地方居住了大半辈子,邻里关系熟悉,就医也十分方便,希望在这里安度晚年,即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好,她也不愿意搬离旧宅。

  面对母亲的坚持,吕某陷入了两难境地。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他无奈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母亲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

  案例分析

  那么,法院是否会站在吕某一边,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

  虽然吕某是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等权利。但《民法典》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套房屋本是吕某父亲生前因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所购买。王奶奶此前虽然放弃登记为产权人,但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吕某想要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王奶奶已至耄耋之年,有着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母亲意愿而欲售房置换,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我们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的现状,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同住人意愿、家庭身份关系、一方承诺等因素。

  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把握必要的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并理解母亲希望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同时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子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而应切实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

  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均未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简单通过冰冷的法条和文字来机械处理的。父母心疼孩子将家庭财产信任地交付在子女手中,子女也应当传承优良家风,遵守中华传统孝道,懂得尊重老人意愿,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颐养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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