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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指定部分遗产归小儿子,大儿子:你继承的多,债务你承担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26人看过

  老人在生前拥有一套房屋及50万存款,在离世前,她通过遗嘱将这套房屋指定给了小儿子继承。

  然而,当老人去世后,却发现其还有未偿还的债务,老人的大儿子认为,弟弟继承的多,债务应由他来偿还,那这笔债务到底该如何偿还呢?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于1975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大王与小王。1985年,王先生因病去世。此后,白女士未再婚,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

  2002年1月,白女士全款购置了某小区302号房屋一套。2019年3月,白女士在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指定登记在其名下的302号房屋由小王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2024年3月,白女士因突发心梗去世。

  处理完白女士的后事,大王遂与小王商议母亲遗产的继承事宜。据统计,白女士除了留下302号房屋,还有银行定期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白女士的妹妹表示,白女士生前曾向她借款5万元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因此,小王提议,先将母亲的银行存款取出偿还这5万元借款,余下的45万元由兄弟二人平分;至于302号房屋则归其所有。

  大王则反驳道,你都得到了房屋,凭什么借款还要从存款里抵扣?你分到那么多遗产,理应由你来偿还借款!

  兄弟二人对于这5万元借款的偿还问题争执不下。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5万元借款到底该如何偿还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再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本案中,白女士的父母及配偶均早于白女士去世,因此她的法定继承人为大王和小王。白女士去世后留下遗产包括302号房屋一套和银行定期存款50万元。由于她生前曾订立公证遗嘱指定302号房屋由小王一人继承,故该302号房屋由小王继承;而存款50万元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又因为白女士生前负有5万元债务,所以该笔债务应依法先从50万元存款中清偿,剩余45万元则由大王与小王二人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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