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发放提成、奖金,一直是上班族高度关注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的提成发放制度,却让人十分困惑,尤其是离职人员不予发放提成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规定真的有效吗?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2020年6月,王某入职了一家器材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产品销售一职,薪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制,其中底薪为每月6000元,提成则按照器材设备销售合同总价款的2%来计算。
然而,2022年11月初,王某因项目合同签订问题与领导产生了矛盾,最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时尚有两个项目合同未履行完毕,该两笔提成也未发放。
之后,王某向公司索要自己的项目提成,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方面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提成的发放标准,其中明确载明对于离职人员不予发放提成。在王某离职时,两份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不满足发放提成的条件,后因王某离职,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的规定不发放上述提成。
面对这一情况,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申请,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两笔提成。
案例分析
公司对于离职人员不发提成的规定,有效吗?
首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的器材销售提成的性质实际属于计件工资,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公司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离职不予发放业务提成,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规章制度中关于离职人员不发提成的规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
最终,本案支持了王某要求发放提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