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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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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对共有财产代位析产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730人看过

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借款人无钱可还的情形。出借人空拿着一纸判决,借出去的钱却无法追回。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事件回顾



2020年,小群向小益提供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


借款到期后,小益未及时偿还借款,小群把小益及其配偶诉到法庭,要求小益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实小益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由小益偿还小群全部借款本息,驳回要求小益配偶偿还借款的请求。

判决生效后,小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小益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小益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取得房产两套。


于是小群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益享有小益配偶名下两套房产50%的份额。

群益普法



那么小群有权提起诉讼吗?


答案是肯定的。


小群准备提起的诉讼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所谓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指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由申请执行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而产生的纠纷。


设立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是通过代位权诉讼确定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份额,从而排除因财产共有状态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妨碍,有利于破解执行难题,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通过上述条文可知,小益及其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小益配偶一人名下,但有可能是属于小益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小益夫妻双方均不主动析产的情况下,小群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一般而言,因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故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确认夫或妻一方所享有的份额。

近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债权人沈某与武某、债务人张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法院认为,张某、武某所述案涉房屋购买时间、案涉房屋产权取得时间均在张某和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武某称房款和偿还贷款来源于其住房公积金和工资,但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案涉房屋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


故对于债权人沈某要求确认债务人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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